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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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娛樂漁業漁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VMS、無線電對講機(DSB)及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其通訊範圍距漁業通訊電臺(以下簡稱通訊電臺)二十四浬以外者,應增設單邊帶無線電話臺(SSB),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之話務人員負責操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裝設VMS: 一、舢舨、漁筏。 二、總噸位未滿五。 三、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裝設AIS。
- 2.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裝設VMS: 一、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 二、僅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賞鯨活動。 三、總噸位十以上,於珊瑚礁海域從事觀賞海洋生物,且單一航次活動時間未超過四小時。
- 3.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裝設VMS之娛樂漁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處分,並限期裝設VMS後,始得發航: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 二、前項第三款之娛樂漁業漁船,單一航次活動時間超過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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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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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 核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廢止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14-1 條條文
-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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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