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根據法條內容,當事項有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此法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也提到了仲介機構增減人數的相關規定。參考資料中也有提到有關商港管理機關核發的許可證等相關程序,可以作為與實際法條相關的範例。至於最新資料,可以查閱相關的法源資訊,以獲取法條的最新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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