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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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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仲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廢止許可未滿一年。 二、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廢止許可未滿二年。 三、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期限重新申請許可者,自申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原許可期限屆滿後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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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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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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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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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申請為仲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廢止許可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