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其中第一項指出漁船船主得委託仲介機構將其僱用的大陸船員轉介至其他漁船船主僱用。這表示在漁船船主之間的大陸船員轉介需要透過仲介機構進行。 第二項則規定了大陸船員轉換雇主的程序和所需文件,其中包括原僱用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的終止契約同意書、新僱用漁船船主與仲介機構簽訂的委託勞務契約影本、新僱用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的勞務契約影本和大陸船員識別證正本。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且原僱用許可文件自許可轉換雇主之日起失有效力。 第三項規定了許可期限及識別證有效期限,以勞務契約的有效期限為準,最長不得逾二年。 最後一項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許可文件之相關資料登錄。 舉例來說,依據2019年的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一名漁船船主必須透過仲介機構將其僱用的大陸船員轉介至其他漁船船主僱用,並且在轉介雇主時需要準備一系列文件,包括終止契約同意書、委託勞務契約、勞務契約和大陸船員識別證。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且許可期限以勞務契約的有效期限為準,最長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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