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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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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船船主得委託仲介機構將其僱用之大陸船員轉介至該仲介機構受託之其他漁船船主僱用。
  2. 2.前項大陸船員轉換雇主,應由仲介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新僱用漁船船主之漁船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發給識別證;其原僱用許可文件,自許可轉換雇主之日起,失其效力: 一、原僱用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之終止契約同意書。 二、新僱用漁船船主與仲介機構簽訂之委託勞務契約影本。 三、新僱用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影本。 四、大陸船員識別證正本。 五、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辦理,且自檢查日起至申請轉換雇主之期間,未二年之臺灣地區醫療機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影本。
  3. 3.前項許可期限及識別證有效期限,以前項第三款勞務契約之有效期限為準,最長不得逾二年。
  4.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二項許可文件之漁船船主、船名、大陸船員名冊及仲介機構、許可期限等資料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其中第一項指出漁船船主得委託仲介機構將其僱用的大陸船員轉介至其他漁船船主僱用。這表示在漁船船主之間的大陸船員轉介需要透過仲介機構進行。 第二項則規定了大陸船員轉換雇主的程序和所需文件,其中包括原僱用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的終止契約同意書、新僱用漁船船主與仲介機構簽訂的委託勞務契約影本、新僱用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的勞務契約影本和大陸船員識別證正本。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且原僱用許可文件自許可轉換雇主之日起失有效力。 第三項規定了許可期限及識別證有效期限,以勞務契約的有效期限為準,最長不得逾二年。 最後一項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許可文件之相關資料登錄。 舉例來說,依據2019年的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一名漁船船主必須透過仲介機構將其僱用的大陸船員轉介至其他漁船船主僱用,並且在轉介雇主時需要準備一系列文件,包括終止契約同意書、委託勞務契約、勞務契約和大陸船員識別證。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且許可期限以勞務契約的有效期限為準,最長不得逾二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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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漁船船主得委託仲介機構將其僱用之大陸船員轉介至該仲介機構受託之其他漁船船主僱用。前項大陸船員轉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