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遠洋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於臺灣地區港口登船、離船者,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僱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