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大陸船員轉換雇主,原僱用及新僱用漁船船主之漁船船籍分屬不同漁港者,仲介機構得申請以客船、飛機或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