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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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後,應直接進入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並將大陸船員暫置於岸置處所或於暫置區域原僱用漁船暫置。
深度解讀
此處僅提及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7 條,而參考資料並未涉及到這一條法規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條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舉出相關範例。抱歉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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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