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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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許可: 一、經營者有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 二、投資金額或比率,低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公告之金額或比率。 三、所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船員勞動條件未符合第三條規定,經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未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自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通報名單除名。 五、未依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完成投資或未檢附投資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或申請展延未獲許可,或未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繳交資料清冊或勞務契約影本。 六、未依第七條規定陳報改善計畫執行成果,經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七、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或陳報之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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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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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二款條文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五條或第七條條文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第 3 條條文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 5 條條文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 6 條條文
-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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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