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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投資經營我國籍漁船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許可: 一、經營者有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 二、投資金額或比率,低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公告之金額或比率。 三、所投資經營之非我國籍漁船船員勞動條件未符合第三條規定,經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未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自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通報名單除名。 五、未依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完成投資或未檢附投資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或申請展延未獲許可,或未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繳交資料清冊或勞務契約影本。 六、未依第七條規定陳報改善計畫執行成果,經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七、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或陳報之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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