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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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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申請,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不予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文件。但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已開始執行者,得先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文件,俟處分執行完畢後,始得出港從事鯖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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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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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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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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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第十條之申請,有本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不予核發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文件。但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