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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運搬船從事轉載,未遵守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搭載觀察員或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執行任務。 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即從事轉載。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轉載。但不包含第二項第二款情形。 四、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卸魚。 五、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卸魚。但不包含第二項第五款情形。 六、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漁獲查,或未配合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我國籍運搬船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與未列名在IOTC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二、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漁船或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從事海上轉載。 (二)許可轉載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或東港鹽埔漁港從事港內轉載。 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 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確認書。 五、屬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於日本清水或燒津港口卸魚。 (二)許可卸魚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或東港鹽埔漁港卸魚。 六、違反第六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卸魚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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