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先予書面警告;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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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先予警告,再犯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出具切結保管者。
立法理由明定登記證屆期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或拒絶出具切結保管者之處分。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先予警告;再違反者,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出具切結保管者。
立法理由序文中「再犯者」修正為「再違反者」,並增列罰鍰數額下限。
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先予書面警告;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將貨幣單位修正為新臺幣;另將原條文第二款規定併入,並酌作修正。 二、未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登記證者,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屬應經許可而未經許可,而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飼料、飼料添加物,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爰刪除原條文第一款規定。 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依行政罰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等規定處理,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
明定登記證屆期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或拒絶出具切結保管者之處分。
序文中「再犯者」修正為「再違反者」,並增列罰鍰數額下限。
一、將貨幣單位修正為新臺幣;另將原條文第二款規定併入,並酌作修正。 二、未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登記證者,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屬應經許可而未經許可,而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飼料、飼料添加物,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爰刪除原條文第一款規定。 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依行政罰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等規定處理,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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