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24 條(對機構、學校違規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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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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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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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3 制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利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遵守一定之規範,違反者,主管機關應立即加以糾正,以限制其繼續以動物進行科學應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15 條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16 條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17 條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18 條條文
(0871013 制定)
利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遵守一定之規範,違反者,主管機關應立即加以糾正,以限制其繼續以動物進行科學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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