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24 條(對機構、學校違規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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