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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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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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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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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871013 制定)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立法理由經營寵物之繁殖或買賣,會造成寵物數量之增加,衍生社會問題,另經營寵物之寄養,亦會影響環境衛生,故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予較嚴之處罰;限期未改善者,應停止營業,若拒不停止營業給予連續處罰,以收嚇止之效。

(0961214 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明定虐傷或虐殺動物應處刑罰。

(1040123 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60411 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提高其處罰年限及罰金額度。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宰殺動物之行為,原列於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為給予應有之處罰,爰移列至本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爰予刪除。

(0871013 制定)

經營寵物之繁殖或買賣,會造成寵物數量之增加,衍生社會問題,另經營寵物之寄養,亦會影響環境衛生,故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予較嚴之處罰;限期未改善者,應停止營業,若拒不停止營業給予連續處罰,以收嚇止之效。

(0961214 修正)

明定虐傷或虐殺動物應處刑罰。

(1040123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1060411 修正)

一、第一項序文提高其處罰年限及罰金額度。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宰殺動物之行為,原列於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為給予應有之處罰,爰移列至本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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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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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