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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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故意名詞
- 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12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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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