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2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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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2.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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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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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961214 增訂)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酌予修正。
(1050503 修正)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破獲全國首宗大量非法販賣、繁殖場,依法沒入價值逾百萬之犬貓,並勒令歇業,惟依原動保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該違法行為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新北市政府僅處五萬元罰鍰,對照非法業者動輒獲利高達上百萬元,處罰微不足道,顯有修正必要。 二、農委會已公告「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民眾最高可獲得該案件裁處額度20%之獎金,故透過動保法罰鍰的提高,亦可增加民眾檢舉不法業者的意願。 三、爰此,修正本條規定,將裁處金額調高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 四、增列第二項:「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1060411 修正)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有暴力犯罪之潛在高風險,加重刑責,以有效嚇阻,保障生命尊嚴,避免目前殺害動物者未來升高為對人命之傷害。 三、原條文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但立法至今未曾主動公布,修正後強制主管機關主動公布犯罪者相關資料,以昭炯戒,達社會教育之效,使動物權廣受重視。
- 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罰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動物保護法 第 5 條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12 條條文
- 動物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內容酌予修正。
一、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破獲全國首宗大量非法販賣、繁殖場,依法沒入價值逾百萬之犬貓,並勒令歇業,惟依原動保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該違法行為可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新北市政府僅處五萬元罰鍰,對照非法業者動輒獲利高達上百萬元,處罰微不足道,顯有修正必要。 二、農委會已公告「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民眾最高可獲得該案件裁處額度20%之獎金,故透過動保法罰鍰的提高,亦可增加民眾檢舉不法業者的意願。 三、爰此,修正本條規定,將裁處金額調高至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 四、增列第二項:「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有暴力犯罪之潛在高風險,加重刑責,以有效嚇阻,保障生命尊嚴,避免目前殺害動物者未來升高為對人命之傷害。 三、原條文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但立法至今未曾主動公布,修正後強制主管機關主動公布犯罪者相關資料,以昭炯戒,達社會教育之效,使動物權廣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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