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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產品經營者得自願參加驗證,並依第四條規定公告之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及品項,與驗證機構約定實施驗證。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驗證費用,補助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2. 農產品經營者因與其簽約之驗證機構之認證終止、解除認證契約、解散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改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該農產品經營者之驗證農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其驗證證書效期尚未屆滿者,仍視為驗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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