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理(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董)事之出席及出席理(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行為負責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立法理由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訂定本條罰則。
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訂定本條罰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