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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48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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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第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費用。
  2. 2.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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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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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農業金融機構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立法理由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訂定本條罰則。

(1000329 修正)

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現行本法有關罰責及罰鍰金額係參照銀行法之規定,惟信用部經營規模無法與銀行相提並論,且發生類似之違法行為時,對金融市場秩序之影響程度亦有相當差異。而信用部規模與信用合作社較為接近,爰參照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罰鍰額度,修正信用部之罰鍰額度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並將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之罰鍰移列於第二項規定。

(0920710 制定)

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訂定本條罰則。

(1000329 修正)

現行本法有關罰責及罰鍰金額係參照銀行法之規定,惟信用部經營規模無法與銀行相提並論,且發生類似之違法行為時,對金融市場秩序之影響程度亦有相當差異。而信用部規模與信用合作社較為接近,爰參照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罰鍰額度,修正信用部之罰鍰額度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並將信用部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之罰鍰移列於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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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金融法第 48 條規定:「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金融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金融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