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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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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49 條
(罰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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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
: 一、違反中央銀行依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條
所為之規定而放款。 二、違反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七十四條
規定而為投資。 三、違反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七十五條
規定而為投資。 四、違反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七十六條
規定。
信用部違反中央銀行依
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條
所為之規定而放款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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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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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漁會信用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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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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