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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吸收存款。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一條所為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訂定本條罰則。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資格、期限或利率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吸收存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一條所為規定。 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資格、期限或利率之規定。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吸收存款。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一條所為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為之處理方式;或於年度決算後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未低於第三十四條所定最低比率時,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撥或提撥不足。
立法理由一、現行本法有關罰責及罰鍰金額係參照銀行法之規定,惟信用部經營規模無法與銀行相提並論,且發生類似之違法行為時,對金融市場秩序之影響程度亦有相當差異。而信用部規模與信用合作社較為接近,爰參酌信用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調整信用部之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並移列於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涉及政府利息補貼,在政府資源有限下,對未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貸款資格、期限或利率規定辦理該貸款之承辦機構,應有適度罰則,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三、第二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係分別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七款、第四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有關信用部規定移列,文字並酌作修正。
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訂定本條罰則。
一、現行本法有關罰責及罰鍰金額係參照銀行法之規定,惟信用部經營規模無法與銀行相提並論,且發生類似之違法行為時,對金融市場秩序之影響程度亦有相當差異。而信用部規模與信用合作社較為接近,爰參酌信用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調整信用部之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並移列於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 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涉及政府利息補貼,在政府資源有限下,對未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貸款資格、期限或利率規定辦理該貸款之承辦機構,應有適度罰則,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三、第二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係分別由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七款、第四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有關信用部規定移列,文字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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