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 第 50 條(罰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資格、期限或利率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吸收存款。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一條所為規定。
- 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貸款之資格、期限或利率之規定。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吸收存款。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一條所為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為之處理方式;或於年度決算後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未低於第三十四條所定最低比率時,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撥或提撥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