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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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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2. 2.會員未履行義務時,各農田水利會應報經主管機關准後,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3. 3.農田水利會違反法規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5 條,該條共有 3 項規定: 1.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這一項規定確定了會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等,在法規或會章程中應盡的義務,以及繳納會費等。 範例:在「臺添加水利會組織通則」的一起訴訟中,農田水利會的會員因未繳納會費而被停止了部分權利,而根據第 15 條的規定,農田水利會有權進行此類處置。 參考資料:臺添加水利會組織通則 2. 會員未履行義務時,各農田水利會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這一項規定指出了當會員未能履行義務時,農田水利會有權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 3. 農田水利會違反法規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這一項規定規定了當農田水利會違反法規或會章程,或採取其他不當行為導致會員受損時,會員有權按照實際受損情況要求賠償。 以上是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5 條的逐條釋義和相應的範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540622 制定)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享受水利設施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享之權利,暨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會員不盡前項應盡之義務時,各該農田水利會,應報請水利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其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法辦理。   農田水利會違背法令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而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申請補償,如有異議,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0820118 修正)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享受水利設施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會員不盡前項規定之義務時,各該農田水利會應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農田水利會違背法令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而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爰將「水利主管機關」修正為省(市)主管機關;又部分文字措詞不具體,易生疑義者,同時予以修正。

(0890502 全文修正)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享受水利設施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會員不盡前項應盡之義務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各農田水利會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其他各農田水利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農田水利會違背法令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而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立法理由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1010119 修正)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會員未履行義務時,各農田水利會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農田水利會違反法規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除酌作文字修正外,另所定各農田水利會會員之權利,及第三項所定違反規定時之處置措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爰將第一項及第三項「法令」一併修正為「法規」。   二、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三、另第二項依實務運作情形,會員未履行義務時,係由農田水利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該農田水利會對其會員為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之處分,故農田水利會停止其會員權利之一部或全部係屬行政處分,併予敘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40622 制定)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享受水利設施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享之權利,暨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會員不盡前項應盡之義務時,各該農田水利會,應報請水利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其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法辦理。   農田水利會違背法令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而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申請補償,如有異議,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0820118 修正)

配合第四條,爰將「水利主管機關」修正為省(市)主管機關;又部分文字措詞不具體,易生疑義者,同時予以修正。

(0890502 全文修正)

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1010119 修正)

一、第一項除酌作文字修正外,另所定各農田水利會會員之權利,及第三項所定違反規定時之處置措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爰將第一項及第三項「法令」一併修正為「法規」。   二、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三、另第二項依實務運作情形,會員未履行義務時,係由農田水利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該農田水利會對其會員為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之處分,故農田水利會停止其會員權利之一部或全部係屬行政處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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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5 條規定:「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