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牲畜或屠體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判為廢棄不得供為食用。 一、牛瘟。 二、口蹄疫。 三、牛惡性卡他爾熱。 四、牛流行性感冒症。 五、牛羊藍舌病。 六、狂犬病。 七、假性狂犬病。 八、水性口炎。 九、水疹。 十、炭疽。 十一、氣腫疽(黑腿病)。 十二、破傷風。 十三、牛傳染性胸膜肺炎。 十四、嚴重之布氏桿菌病。 十五、嚴重之結核病。 十六、副結核。 十七、家畜出血性敗血症。 十八、焦蟲病。 十九、邊蟲病。 二十、錐蟲病。 二十一、嚴重之壞死桿菌病。 二十二、全身性或廣泛性之放線菌或放射桿菌病。 二十三、釩端螺旋體病。 二十四、嚴重之牛肉囊蟲。 二十五、嚴重之包蟲病。 二十六、羊痘。 二十七、綿羊之疥癬。 二十八、嚴重之羊乾酪樣淋巴腺炎。 二十九、馬傳染性貧血症。 三十、流行性腦炎。 三十一、馬鼻疽。 三十二、假性皮疽。 三十三、豬瘟。 三十四、非洲豬瘟。 三十五、豬水病。 三十六、豬他縣病。 三十七、全身性豬丹毒。 三十八、旋毛蟲症。 三十九、豬副傷寒。 四十、嚴重之豬肉囊蟲。 四十一、尿毒症。 四十二、全身性骨質疏鬆症。 四十三、廣性性肌肉發炎。 四十四、全身性關節炎。 四十五、呈明顯之轉移性或繼發性惡性瘤。 四十六、實質性或嚴重性之黃疸病。 四十七、可能危害人體之各種中毒症。 四十八、惡液質。 四十九、嚴重貧血。 五十、嚴重皮下水腫。 五十一、顯著之高熱病。 五十二、屠宰前斃死者。 五十三、供製血清疫苗者。 五十四、顯著放血不完全之屠體。 五十五、顯著腥臭或污染特異氣味。 五十六、屠宰後超過規定時間未取出內臟。 五十七、殘留有生物製劑、抗生素製劑或化學藥劑之殘留量超過規定者。 五十八、其他經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食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