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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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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或屠體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判為廢棄不得供為食用。 一、牛瘟。 二、口蹄疫。 三、牛惡性卡他爾熱。 四、牛流行性感冒症。 五、牛羊藍舌病。 六、狂犬病。 七、假性狂犬病。 八、水性口炎。 九、水疹。 十、炭疽。 十一、氣腫疽(黑腿病)。 十二、破傷風。 十三、牛傳染性胸膜肺炎。 十四、嚴重之布氏桿菌病。 十五、嚴重之結病。 十六、副結核。 十七、家畜出血性敗血症。 十八、焦蟲病。 十九、邊蟲病。 二十、錐蟲病。 二十一、嚴重之壞死桿菌病。 二十二、全身性或廣泛性之放線菌或放射桿菌病。 二十三、釩端螺旋體病。 二十四、嚴重之牛肉囊蟲。 二十五、嚴重之包蟲病。 二十六、羊痘。 二十七、綿羊之疥癬。 二十八、嚴重之羊乾酪樣淋巴腺炎。 二十九、馬傳染性貧血症。 三十、流行性腦炎。 三十一、馬鼻疽。 三十二、假性皮疽。 三十三、豬瘟。 三十四、洲豬瘟。 三十五、豬水病。 三十六、豬他縣病。 三十七、全身性豬丹毒。 三十八、旋毛蟲症。 三十九、豬副傷寒。 四十、嚴重之豬肉囊蟲。 四十一、尿毒症。 四十二、全身性骨質疏鬆症。 四十三、廣性性肌肉發炎。 四十四、全身性關節炎。 四十五、呈明顯之轉移性或繼發性惡性瘤。 四十六、實質性或嚴重性之黃疸病。 四十七、可能危害人體之各種中毒症。 四十八、惡液質。 四十九、嚴重貧血。 五十、嚴重皮下水腫。 五十一、顯著之高熱病。 五十二、屠宰前斃死者。 五十三、供製血清疫苗者。 五十四、顯著放血不完全之屠體。 五十五、顯著腥臭或污染特異氣味。 五十六、屠宰後超過規定時間未取出內臟。 五十七、殘留有生物製劑、抗生素製劑或化學藥劑之殘留量超過規定者。 五十八、其他經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食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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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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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第 14 條規定:「牲畜或屠體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判為廢棄不得供為食用。 一、牛瘟。 二、口蹄疫。 三、牛惡性卡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