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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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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三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601231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拒不繳納罰鍰者,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60614 修正)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三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有關分裝農藥行為併入本條規範。   三、明定製造、加工、輸入或分裝第八條第三款劣農藥行為之罰則;又由於該等行為對於防治疫病蟲害效果之影響較為輕微,爰罰鍰額度較前條為低。

(0601231 制定)

本條規定拒不繳納罰鍰者,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960614 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有關分裝農藥行為併入本條規範。   三、明定製造、加工、輸入或分裝第八條第三款劣農藥行為之罰則;又由於該等行為對於防治疫病蟲害效果之影響較為輕微,爰罰鍰額度較前條為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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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藥管理法第 51 條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三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藥管理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藥管理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