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三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知道。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拒不繳納罰鍰者,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三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有關分裝農藥行為併入本條規範。 三、明定製造、加工、輸入或分裝第八條第三款劣農藥行為之罰則;又由於該等行為對於防治疫病蟲害效果之影響較為輕微,爰罰鍰額度較前條為低。
本條規定拒不繳納罰鍰者,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有關分裝農藥行為併入本條規範。 三、明定製造、加工、輸入或分裝第八條第三款劣農藥行為之罰則;又由於該等行為對於防治疫病蟲害效果之影響較為輕微,爰罰鍰額度較前條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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