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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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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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605 全文修正)
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裁決委員應迴避之情形,於調解程序已有規定,爰於本條規定,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2 條條文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裁決委員應迴避之情形,於調解程序已有規定,爰於本條規定,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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