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13條明定調解人的資格要求,他們應具備執行律師業務且在最近三年內曾辦理勞資爭議案件,或者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且教授勞資關係或法律相關課程三年以上並有實務經驗,或者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且處理勞資爭議或擔任法制工作具三年以上經驗,或者具備第四條第一款的資格並依第十四條的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 此外,地方主管機關應就符合調解人資格者建立名冊,並且可以聘請符合資格的人專職擔任調解人來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當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業務時,聘請了一位具備執行律師業務且有近期勞資爭議案件經驗的律師擔任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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