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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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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於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經測驗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
  2. 2.前項所定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三十小時之課堂講習及不得低於十小時之實例演練。
  3. 3.第一項訓練之課程、測驗及受訓之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實施。
  4. 4.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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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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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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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 14 條規定:「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資格者,於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經測驗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