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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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資格、帳戶提供、發給方式、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方式、申請期間、貸款申請次數、貸款利息補貼與還款之期限,及行政費用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2.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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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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