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工作時間之計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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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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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跨越兩個日曆日的情況,其工作時間必須合併計算。這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勞工在一天的工作時間跨越到第二天,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這兩天的工作時間要被合併計算。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三十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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