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工作時間之計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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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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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來看,當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在事業場所外工作,而不容易計算工作時間時,可以以平時的工作時間為計算基準。然而,如果能夠證明其實際工作時間,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勞工因公差前往其他城市出差工作,因為在外地工作不易計算工作時間,可以以平時的工作時間為計算基準。但如果能夠出示相關證據,證明在外地的實際工作時間,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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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