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工作時間之計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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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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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且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的交通時間。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益,確保他們的工作時間得到合理計算。以此規定為例,假設一名勞工在同一雇主的兩個不同工作地點工作,則這兩個地點的工作時間應該被合併計算,並且加上往來兩地之間的交通時間。這樣做可以確保勞工的整體工作時間不被遺漏或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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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