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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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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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條文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0-1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4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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