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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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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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 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0-1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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