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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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 2.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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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出勤紀錄可以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以記載出勤時間的工具。另外,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判決書,也提到了勞動檢查時發現雇主所使用的出勤紀錄時間沒有記載至分鐘的情況,並依照相關法條對雇主作出裁罰。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三十條第五項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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