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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2.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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