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同一事故指的是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情況。如果支付的費用是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則抵充補償的比例要按照雇主負擔的比例計算。 舉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七號判決中,就提到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而依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雇主就應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這就是一個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所指定的同一事故的情況。 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工資補償責作所補償者為「工資」,而非「平均工資」。這樣的例子可以幫助理解法條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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