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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33喪葬費之給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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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3條,雇主應於勞工死亡後三日內給付喪葬費,並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死亡補償。這條規定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訂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並強化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最高法院前例(民國87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是採取「無過失主義」,即使雇主無故延遲給付補償,仍應負有法定責任。這條細則的設立是為了對母法規定之不足進行補充,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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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