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喪葬費之給付期限)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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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3條,雇主應於勞工死亡後三日內給付喪葬費,並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死亡補償。這條規定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訂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並強化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最高法院前例(民國87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是採取「無過失主義」,即使雇主無故延遲給付補償,仍應負有法定責任。這條細則的設立是為了對母法規定之不足進行補充,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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