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補償之給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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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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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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