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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補償之給付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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