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原領工資之定義)
- 1.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 2.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原領工資」指的是勞工在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對於計月發給工資的勞工,則是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的工資。而對於罹患職業病者,則依照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的情況下,以平均工資為準。 范例: 根據案例資料,以工作總日數與薪資總額計算平均工資的方式,即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而雇主必須依照該法條的規定,給予在職業災害發生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的勞工相應的補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