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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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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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若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雇主已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則雇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補償,補償金額應按照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按照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標準計算。 參考資料: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補充法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4-1 條對職業災害補償能夠提供更清楚的規範。例如,若勞工因職業災害導致失能,而雇主已投保勞工保險並獲得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則補償金額應按照勞工的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來計算。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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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