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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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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
所定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企業併購法
第十五條第三項
所定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
第三條
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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