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在請假時需要事先親自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請假日數,這是為了讓雇主了解請假的原因和期間。不過,如果遇到急病或緊急事故,勞工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而在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有權要求勞工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以確保請假的合理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勞工因突如其來的急病需要請假,他可以委託親友去公司辦理請假手續。而在辦理手續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醫生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以證明他的請假是合理的。這樣既能保障勞工的權益,也能幫助雇主確保公司的正常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