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2.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第九條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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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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