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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