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人為未成年且無法依第八十九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除喪葬津貼得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由保險人計息存儲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俟其能請領時發給之。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2 條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人為未成年且無法依第八十九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則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除喪葬津貼得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由保險人計息存儲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俟其能請領時發給之。這意味著在這樣的情況下,投保單位有責任通知保險人,並由保險人計息存儲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直到被保險人的受益人能夠請領為止。 參考資料: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 舉例:以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如果無法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的情況,則該條規定要求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並由保險人計息存儲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直到受益人能夠請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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