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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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資訊,所以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 前項行為人,及共同實施前項行為者,保險人或職安署得依民法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項情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保險人應委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巧取給付之道德危險,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不法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等之處罰。 二、考量數人共同不法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情形,於非屬相關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發給之對象時,保險人或職安署無法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爰為維持本保險基金財務健全,於第二項定明得依民事途徑求償,並就涉及刑責者之處理予以規定。 三、基於行政經濟之考量,相關不法領取之醫療費用,於涉及醫院或診所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較為便利,爰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第三項規定。
- 詐欺名詞
- 罰鍰名詞
- 民法法規
- 損害賠償名詞
一、為避免巧取給付之道德危險,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不法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等之處罰。 二、考量數人共同不法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情形,於非屬相關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發給之對象時,保險人或職安署無法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爰為維持本保險基金財務健全,於第二項定明得依民事途徑求償,並就涉及刑責者之處理予以規定。 三、基於行政經濟之考量,相關不法領取之醫療費用,於涉及醫院或診所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較為便利,爰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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