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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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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
  2. 2.前項行為人,及共同實施前項行為者,保險人或職安署得依民法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3. 3.第一項情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保險人應委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資訊,所以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   前項行為人,及共同實施前項行為者,保險人或職安署得依民法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一項情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保險人應委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巧取給付之道德危險,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不法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等之處罰。   二、考量數人共同不法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情形,於非屬相關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發給之對象時,保險人或職安署無法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爰為維持本保險基金財務健全,於第二項定明得依民事途徑求償,並就涉及刑責者之處理予以規定。   三、基於行政經濟之考量,相關不法領取之醫療費用,於涉及醫院或診所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較為便利,爰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第三項規定。

  • 詐欺名詞
  • 罰鍰名詞
  • 民法法規
  • 損害賠償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為避免巧取給付之道德危險,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不法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等之處罰。   二、考量數人共同不法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情形,於非屬相關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發給之對象時,保險人或職安署無法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爰為維持本保險基金財務健全,於第二項定明得依民事途徑求償,並就涉及刑責者之處理予以規定。   三、基於行政經濟之考量,相關不法領取之醫療費用,於涉及醫院或診所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較為便利,爰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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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2 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