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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
  2. 前項行為人,及共同實施前項行為者,保險人或職安署得依民法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3. 第一項情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保險人應委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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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5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一項、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二倍罰鍰 二項、民法、刑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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