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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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資遣費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二、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離職金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資遣費計算標準,或未於期限內給付離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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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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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資遣費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二、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離職金低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資遣費計算標準,或未於期限內給付離職金。
立法理由定明雇主未依第八十六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之處罰。
- 罰鍰名詞
-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6 條條文
(1100423 制定)
定明雇主未依第八十六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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