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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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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2. 2.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資料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3. 3.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填具投保申請書,其投保單位編號,由保險人逕行編列。
  4. 4.前項投保單位之所屬勞工,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加保資格,且在本法施行前一日,已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並於本法施行之日仍在職加保生效中者,投保單位得免填具第一項加保申報表,由保險人逕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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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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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