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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2. 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資料或相關資料詳為記載。
  3.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填具投保申請書,其投保單位編號,由保險人逕行編列。
  4. 前項投保單位之所屬勞工,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加保資格,且在本法施行前一日,已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並於本法施行之日仍在職加保生效中者,投保單位得免填具第一項加保申報表,由保險人逕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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