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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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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除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者外,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之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有關登記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探礦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三、鹽場、農場、畜牧場、林場、茶場:登記證書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及候選人:監察院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或相當證明文件。 九、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當選人:當選證書。 十、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雇主:僱用契約書或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各業:執業證照、資格證書、聘僱許可函或有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2. 2.投保單位依規定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證明文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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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除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