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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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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