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 二、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三、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 四、使用毒性氣體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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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 二、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三、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 四、使用毒性氣體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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