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應就該作業指定專人負責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