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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31 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鋼軌之每公尺重量,應依下列規定: ┌────────┬───────┬───────┐ │車輛重量 │鋼軌每公尺重量│備註 │ ├────────┼───────┼───────┤ │未滿五公噸 │九公斤以上 │以兩軸車輛為準│ ├────────┼───────┼───────┤ │五至未滿十公噸 │十二公斤以上 │ │ ├────────┼───────┼───────┤ │十至未滿十五公噸│十五公斤以上 │ │ ├────────┼───────┼───────┤ │十五公噸以上 │二十二公斤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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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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